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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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8—2017

 


ICS  43.020

T  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72582017

代替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以正式印刷稿为准)

 

 

 

 

 

 

 

 

 

 

 

 

 

 

 2017 09 29 发布                                                              2018 0101 实施

 


 

 

 

 

目 次

 

 

 

............................................................................... III ................................................................................ IX

.............................................................................. 1

规范性用文.................................................................... 1

术语和........................................................................ 2

.............................................................................. 9

发动机驱动电................................................................. 19

转向........................................................................... 19

制动........................................................................... 20

照明、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 27

行驶........................................................................... 32

1传动.......................................................................... 33

1............................................................................ 35

1安全护装.................................................................... 39

13  消防、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 45

14  残疾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 46

15  标准施的过渡期要............................................................ 46 参考文............................................................................ 4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12,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版的 3.2);

——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见 3.2.1.13.2.1.32012 3.2.1.13.2.1.2),增加 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 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

——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2012 年版的 3.2.2);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2.2.3);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3.2.3);

——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见 3.2.53.2.62012 年版的 3.2.53.2.6);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见 3.2.73.2.83.2.9

2012 3.2.73.2.83.2.9);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3.3.2);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见 3.63.6.1.1

3.6.1.33.6.2.12012 版的 3.53.5.1.13.5.1.33.5.2.1);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版的 4.1.1),

——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 于 3500kg 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 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 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如有) 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 要求(见 4.1.3);

——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 4.1.42012 年版的 4.1.4);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见

4.1.52012 年版的 4.1.5);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分挂车应在货箱

(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 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ECU等记载的车 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

——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 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2 的注 a2012 的表 2);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 2012 4.3);

——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25%的要求

2012 4.5.1.4);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

年版的 4.5.2.14.5.4.1);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见 4.4.2.2 的注 4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 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见 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见 4.4.2.5

2012 4.5.2.3);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要求(见 4.4.3.5;

——增加了专项作业(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 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的要(见 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见 4.4.5.12012 年版的 4.5.5.1);

——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 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 4.4.6.12012 4.5.6.1);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 4.52012 4.6);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 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见 4.6.14.6.34.6.42012 4.7.1

4.7.3);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4.7.62012 4.8.14.8.6);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 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 4.7.74.7.82012 4.8.74.8.8);

——增加部分最大计车速小70km/h 的汽车应在车后部喷涂/挂表示最设计车速的标 记的要求(见 4.7.11);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4.104.11);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 4.16);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 要求(见 4.17.1);

——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4.17.3);

——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 3.7m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见

4.17.4);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见 4.17.5);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 4.17.6);

——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

(见 4.17.7);

——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 4.17.8);

——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 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5.2);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 5.4);

——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 6.12012 6.1);

——删除装有电动向助力装的汽车在品使用说书规定的常使用状下应保证转向


 

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9);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10);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 求(见 7.2.6);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 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 要求(见 7.2.7);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

——删除汽车列车车制动系设计和制应保证挂最后轴制动作滞后牵引车前轴制动 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7.2.10);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 7.2.11);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见 7.2.122012 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 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7.2.12);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7.2.14);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 要求(见 7.2.15);

——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

2012 7.3.3);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见 7.5.12012 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 缓速器的车其电涡缓速器的装部位应置温度报系统或自灭火装置求(

7.5.2);

——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7.7.1);

——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 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

——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

7.8.5);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 求(见表 342012 年版的表 34);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版的 7.10.3);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2012 年版的 7.10.4);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 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专 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

——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8.1.2);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版的 8.3.1);

——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见 8.4.18.4.22012 8.4.18.4.2),增加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见

8.4.52012 年版的 8.4.5);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 8.5.1.2);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 8.5.1.4);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

——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


 

8.6.1);

——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见 2012 版的 8.6.2修 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 8.6.22012 8.6.2);

——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 8.6.32012 年版的 8.6.3);

——修改行驶记录置的技术求及应装行驶记录置和车内视频监控像系统的车辆(见 8.6.52012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

(见 8.6.5);

——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见 8.6.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 8.6.8);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 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 8.6.10);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 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的要求(见 9.1.1);

——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 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 9.1.5);

——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 9.1.62012 版的 9.1.6);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 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

——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2.4);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9.3.5);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 9.4);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见 10.2.12012 版的 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 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

——修改纯电动汽和插电式合动力汽通过改变机旋转方实现前进倒车两个行驶方 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 10.2.42012 10.2.4);

——修改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 10.5.12012 10.5.1);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

——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 10.5.32012 10.5.3);

——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 11.2.12012 11.2.1);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 11.2.5);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 11.2.8);

——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

11.2.9);

——增加在设计和造上不应置有货厢货箱)加、加长、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11.3.1);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 11.3.42012 11.3.4

——增加了罐体(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

(见 11.3.6 11.3.12);

——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 11.4.4);

——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 11.5.2);

——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

11.5.42012 年版的 11.5.4);


 

——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 11.5.62012 11.5.6);

——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 11.5.72012 版的 11.5.7);

——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

——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 11.5.9);

——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 11.5.10

——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 11.6.2);

——修改了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 11.6.32012 11.6.3);

——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11.6.5);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 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 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 11.6.5);

——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2+3(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见 11.6.6);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如有的布置要求

(见 11.6.10);

——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的客 车的类型(见 11.7.22012 11.7.2);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 11.10.1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12012 年版的 12.1.1);

——修改了应装备三点(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见 12.1.22012 年版的 12.1.2);

——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 12.1.4);

——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见 12.1.52012

12.1.5);

——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

12.1.7);

——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 12.2.112.2.212.2.32012 版的 12.2.112.2.212.2.3);

——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6);

——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 12.4.1.1);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 12.4.1.22012 12.4.1.2);

——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 12.4.2.5);

——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 12.4.3.12012 年版的 12.4.3.1);

——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 12.4.3.22012 12.4.3.2);

——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 12.4.3.32012 12.4.3.2);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 12.4.3.4);

——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

——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 12.6.12012 12.6.1);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见

12.6.4);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 12.6.12);

——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见

12.7.2);

——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


 

12.7.4);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 12.9.32012 12.8.3);

——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 12.10.22012 12.9.212.9.3);

——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见

12.10.3);

——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 12.10.4);

——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

——修改专门用于送易燃和爆物品的险货物运车辆的排管布置和静电橡胶拖地带 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见 12.12.22012 版的 12.11.2

——增加装有紧急断装置的式危险货运输车辆紧急切断应能自动闭或通过明显的 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3);

——增加了汽(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 1 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和总 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 12.15.2);

——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

12.15.312.15.4);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

——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 12.15.8);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乘员头的要求(见 12.15.9;

——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的附录 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

究中心。

本标准参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交通安全究中心、都市公安交通管理车辆管理、中 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孙枝鹏裴志浩罗跃潘汉中张国 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云强、仝晓平、刘地、穆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 李毅、贾国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258—1987GB 72581997GB7258-2004GB7258-2012


 

 

 

 

 

引 言

 

 

 

G7258 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 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事故最基术标时也机动 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

a) 有轨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即道路机动车辆但其构 和技术特性与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其他道路机动车辆有明显的差异,故不适用GB7258

b) 鉴于轮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GB7258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 性能、制性能、外照明和信装置及电设备、车、安全防装置等参和要求作出具 体规定

c) 叉车不于道路机动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乘头盔

GB 1589        汽车、挂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

GB 4094        汽车操纵、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4094.2   电动汽车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7956.1      消防车 1部分:通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        汽车内饰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

GB 10396       农林拖拉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11567       汽车及挂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量计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车辆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578       客车上部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气汽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1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 18447.1   拖拉机  全要求  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   道路运输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1部分:金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2部分:非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8697          声学 汽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角警告牌

GB 19152       发射对称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0074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扶手

GB 20300       道路运输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259        汽车用气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1668         危险货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全技术条件 GB/T 24545                     车辆车速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 25990       车辆尾部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26511       商用车前部防护要求 GB/T 26774                          车辆运输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036                       汽车用自应前照明系统 GB30678 客车用安标志和信息符号

GB/T 31883   道路车辆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 磨损极限

GB 34655       客车灭火备配置要求

GA 524          2004式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525         2004式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923                     公安特警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1264 公共汽车舱固定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如无轨电 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 车。

3.2.1.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 超过9个座。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

旅居车   motor 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3.2.1.3

客车   bus

设计和制上主要用载运乘客其随身行的汽车,括驾驶人位在内座数超过9根据 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 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3.2.1.3.1.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 长途客车 为城(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

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2.1.3.1.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pubi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1.4

专用客车   special   bu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 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汽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 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 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上的载客汽车。

3.2.1.4.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接送 3 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4.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3

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4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3.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货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由非封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3.2.2.1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2.2.2

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2.2.1

三轮汽车  tri-wheel 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 GB1589-2016,定义3.4 ]

3.2.2.2.2

低速货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低速载货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 GB1589-2016,定义3.5 ]

 

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用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

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测车、 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

(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消防车除外)。

 

3.2.4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 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 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

燃料电池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2.10

教练车   training 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 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 trailer 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相对于挂车),车轴于紧靠挂车的重(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种 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 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 GB1589-2016,定义3.13 ]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3.4

旅居挂车   caravan

装备有睡(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 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of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全挂汽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半挂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车速、整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指标符合关国家标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种驱,其计车大于 50km/h如使机,大于 50mL,或

如使动,额定和大于 4kW的摩包括通摩边三车、正三 轮摩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

a) 装有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含 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b)  装有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包驾驶 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 机组。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h  标定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 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s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sized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身前部外面的易见位上应至装置一个永久保持、与车辆牌相适应商 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 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 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 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a

 

载客汽车b

车辆识别代、发动机(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大允许总质量

(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载货汽车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引车除外

整车整备质(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允许牵引质(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   外)

 

专项作业车 c

车辆识别代、发动机型、发动机最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功能关键技术

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 e、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 e、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产品识别代(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

设计车速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

外廓尺寸

a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系统额定电

额定容(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 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

b   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

许牵引质量。

c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静 载荷。


 

 

d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e   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

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 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受结构限没有打刻间时也可刻在右侧行李舱外车辆其他构件上;总质量大

12000kg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 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无纵梁的除外);其他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 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 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 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从(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 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 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 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7.0mm深度应大 于等于 0.3mm(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托车 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 度应大于等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 等于 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刻的车辆 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 件既打刻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 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 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

视为满 足要求。

注 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4.1.4 发动机型和出厂编应打刻(铸出)在缸体上且能永久保,在出厂号的两端打 刻起止标(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 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 时不打刻);如打(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 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 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 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 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 ECU 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4.1.6     乘用车和质量小于3500k的货车(速汽车除)应在靠风窗立柱位置设置永 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 4.1.24.1.34.1.54.1.6 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 但打开后直接观察合适位置示车辆识代号,并少在 5  要部件上示车辆识代号;但 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 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的 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   除按照 4.1.24.1.34.1.5 标示车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的栏板、仓栅 式、自卸、罐式货及总质量于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 箱或常压罐(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 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 4.1.3 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 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1000mm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常压端 面。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还应符合 GB 20300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 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4.1.10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 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 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 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  的规,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寸 限值见表 2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摩 托   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a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b

2.50

≤3.00 b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   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

值为长小于等于 2.80m,宽于等于 1.30m高小于等于 2.00m

b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长度、高度限值为长小于等于 12.00m,高小于3.50m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载和满载态下,整质量和总量应在各之间合理配,轴荷在左右车之 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允许总质依据发动功率、最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能力及正批准的技术 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载和满载态下,转轴轴荷(转向轮轮)分别与车整备质和总质量的 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 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他机动车:  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

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4.4.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运输机组挂拖质量(挂车最允许总质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应小于等 于 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注: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

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 垫深度大 于等于 400mm(对第二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 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 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作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 1 人,对学 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对中学生校车按 380mm 核定 1 单人座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 时核定 1 人。

注1:学生座(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椅)、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椅)

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指座椅座靠背均未陷、座椅滑轨中间、靠背角调式座椅背角度及椅其

使线面最高 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 200mm(对第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 150mm处座

使,选择 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指在由制设定的座后位置和角状态,座垫和靠未被压陷在座垫宽方向

中间位置、沿座垫平面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计和制造具有行动便乘客(轮椅乘坐)乘坐设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 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 1150mm 且座垫度大于等于 400mm 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2.4    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 4.4.2.3 规定 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2.5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但车长小于 6m 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6 人。车 长大于等于 6m 的货车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 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 6m 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面积大于等于(4.0

×105mm3 且能内接一个 500 mm×700 mm 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可核定乘坐人数。旅居车的 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定。

4.4.3.2 按座垫宽站立乘客效面积核:长条座(指座垫背均为条的供两人多人乘坐的 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儿专用 校车按每 330mm)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 380mm 核定

1 单人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椅为 380mm时核定 1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 按 GB/T 12428 确定的站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 ㎡核站立乘客 1 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 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驾驶人座椅核定 1 乘客座(包括车 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 R 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椅) 核定人数。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4.3.2 4.4.3.4 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

4.4.3.2 4.4.3.3 计算的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其他校 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其中二轴 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

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    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人,大于 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注:驾驶(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

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4.2 双排座位驶室的后座位,按垫中间位测量的车内部宽度在能保证前排座位的 间距大于等于 650mm 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 有驾驶室拖拉机运机组和使方向盘转的三轮汽,除驾驶外可再核一名乘员, 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 350 mm椅深应大于等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 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 1 人。

4.4.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专项作业(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    两轮普通托车和前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轮的正三摩托车,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 的再核定乘坐 1 人。

4.4.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 1 人。

4.4.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 厢在有纵向布(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 固定座(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 mm 且与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按 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多为 2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 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 设计和制上具有行不便乘客如轮椅乘者)乘坐施的载客车、装备担架的救护 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 1 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 4.4.2.14.4.2.24.4.2.34.4.3 4.4.4 乘坐人数。

4.4.6.2    消防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4.2.14.4.2.24.4.2.34.4.3

4.4.4

4.4.6.3    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5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机动 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

注:比功发动机最功率0.9的发动机功率0.9倍的发动机标率)与机最大允许总质

量之比。

 

4.6    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6.1   GB/T 14172 规定的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 行李舱空的情况下试时,向侧和右侧斜的侧倾定角均应于等于 28°(对专用车均应大 于等于 32°);且除有乘客站区的客车,在空载静态条件,向左侧右侧倾斜侧倾稳定 角均应大于等于 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4.6.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

4.6.3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机动(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 下同)2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动车28°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6.4     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 GB7956.1 定。

4.6.5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 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等;在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 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8°

4.7    图形和文字标志


 

 

4.7.1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GB/T 4094.2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7.2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油机的低货车的变杆、手柄开关等操机构,除用非常明的 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 明显的色差。

4.7.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7.4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7.5 低速汽车拖拉机运机组应对要提醒人注意的安事项设置应的安全志。安全志 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

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除外)和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均应在驶室(区两侧喷涂(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 式汽车和罐式挂(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 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注:多用车是指具头车身和室结构、乘坐人数5人(驶人)、室高度小等于

2100mm、货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500mm、最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

4.7.7     总质量大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除外)和车底盘改的专项作车(消防除 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 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自卸车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 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 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 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中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 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 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4.7.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 GB  24315 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 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 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4.7.10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 型。

4.7.1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 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伯数字;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00mm,外围 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4.7.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教练车”等字样。

4.7.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4.8    外观

 

4.8.1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8.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40 mm

4.8.3     两轮普通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向把和导板等左右称的零部离地面高差应小于

10 mm;正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20 mm


 

 

4.9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缸体暖风装置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

 

4.10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应有滴漏现象。

 

4.11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V2/10+ 4

 

4.12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 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等于

110mm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220mm

 

4.13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4.13.1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

4.13.2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

a)   汽车空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当发动机正常工作 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 门窗紧闭;

b)  测量位应符合 GB/T 18697的规

c) 环境噪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 dB(A)

d)  声级计于“A计权、“快”档。

 

4.14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5.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 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 4.1.3 4.1.8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

(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或 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 辆识别代(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额定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驱动型式;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制造厂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

——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 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制动液技术要求及合理的更换周期;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 A到主挂气压控制 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 B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 C

——燃油(燃气)胶管的合理更换周期;

——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

——(客车)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适装介质列表;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类型、安装位置及使用说明;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GB1589 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注: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动平衡要求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 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 明的,也视为满足要求。

4.15.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 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 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展开的条件 和情形。

4.15.3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 ECU 中读 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4.15.4    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的汽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包括“本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内容的声明;

——对 EDR 所录数据项的含义及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

——对 EDR 数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4.15.5    乘用车、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5.6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 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5.8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 要求。

4.15.9 专项作业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专用功能关键技 术参数和专项作业的特殊说明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专 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予以说明。

4.15.10    三轮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5.11    轮式械车机动品使书应制造行的家标/

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4.15.12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宽应大于等于1650mm

b)  乘用车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c) 乘用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等于20A

d)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位于车辆向中心线(偏差应小于 等于10mm)。

4.16.2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中置轴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2500kg

b)  中置轴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 总质量750kg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  对于全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5于前 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0

c) 对于无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等于0.6

d)  所有车牵引支架备安全链以保证在车制动前车和牵引不能分离挂车具备一的 转向能力;

e) 作用在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大于等于25kg

——小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等于允许轴荷。

f)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等于20kW/t

g)  不使用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4.17    其他要求

 

4.17.1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 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

4.17.2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 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 动系统。

4.17.4   车高大于等于 3.7m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 防侧翻控制。

4.17.5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74 的规

4.17.6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 50km

4.17.7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 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簧 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货厢内部尺寸外 廓尺寸(长、宽、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4.17.8   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性能不应低 于本标准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5.1    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 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5.2    柴油机停机装置应有效。

 

5.3    发动机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

 

5.4    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汽车除外的方向盘设置于左,其他机车的方向不应设置右侧;专作业 车教练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 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 200mm其他摩托车不应使用方向盘转 向。

 

6.2    机动车的向盘(或向把)应动灵活,卡滞现象机动车应置转向限装置。转系统 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应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托车、三汽车、手拖拉机运机组除外正常行驶,转向轮向后应有定的 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b)三轮汽:          35°


 

 

c)其他机动车:  25°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45°b)两轮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坦、硬实干燥和清的道路上驶不应跑,其方向(或方向)不应有振等 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 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 25m 的车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 于 245 N

 

6.9    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也应采用转向 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应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 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6.10    (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前 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小于等于 5m/km

 

6.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应拼焊。

6.12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7.1.1   机动车应置足以使减速、停和驻车的动系统或置,且行制动的控装置与驻制 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2     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会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3   制动踏板包括教练的副制动板)及其架、制动缸及其活、制动总、制动气、 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7.1.4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5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 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 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 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应影 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

0.80 s,对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 1.2 s

7.1.7 机动车在行过程中应有自行动现象,属于设计制造上为证车辆安运行的除。 当挂(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 000kg 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 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7.2    行车制动

 

7.2.1     机动(总质量小于等于 750kg 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三轮汽车 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7.2.2 行车制动保证驾驶在行车过中能控制动车安全有效地减和停车。车制动应可 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或方向把就能实现 制动。

7.2.3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挂车除外的 所有车轮上。

7.2.4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5 机动车(三轮摩托除外)行制动的制力应在同车轴左右之间相对动车纵向心 平面合理分配。

7.2.6     (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 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 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7.2.7 制动器应磨损补偿置。制动磨损后,动间隙应于通过手或自动调装置来补。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 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货车和专 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半挂车,以及所有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7.2.8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7.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或 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 700

7.2.10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 动气室响应时A应小于等于 0.6s且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 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B还应小于等于 0.4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 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等于 0.4sABC 的数值(取值到 0.01s确到 0.05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 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7.2.11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行车制动系的匹配应保 证满载状态下牵引(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大于等于牵引(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 质量的比值的 90%

7.2.12    所有汽(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挂车应装备 符合防抱置。大于等12000kg  的危险货货车备电系统

EBS)。

注:本条中挂车的总质量对半挂车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 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7.2.13 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释放时间延长在需 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7.2.14   教练(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 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注:自学用车,是指用于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7.2.1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 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7.3    应急制动和剩余制动性能

 

7.3.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3.2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7.3.3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 盘的情况(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 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7.3.4     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3.5     客车、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传输装置部分失效时,仍应具有符合

GB12676 定的剩余制动性能。

 

7.4    驻车制动

 

7.4.1   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正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 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4.2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人应在座位 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如挂车与牵引车脱离(由轮式拖 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000kg 以下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在地面 上的人实施操纵。

7.4.3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400N ,其他机车应小于等于 600N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500N ,其他机车应小于等于 700

7.4.4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 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 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 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7.4.5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 专用工具,应随车配备。

7.5    辅助制动

 

7.5.1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总质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和专项 作业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 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 GB 12676 规定A 型试验。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7.6    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6.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N

(摩托车为 350N)达到 1min 时,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2     液压行车动在达到定的制动能时,踏行程应小等于踏板行程的四之三,制

装有整间的机板行于等全行分之乘用

120mm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150mm

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7.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 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7    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7.1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 750kPa(或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 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空气压缩机工作 3min 其气压降低值应小于等于 10kPa气 压为 750kPa(或能达的最大行制动管路力,两者小的值)情况下,止空气压机工作, 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 20kPa对汽车列车铰 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30kPa

7.7.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 6min ,铰接车和铰 接式无轨电车为 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7.7.3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7.7.4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7.8    储气筒

 

7.8.1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 压制动时储气筒的定工作气应大于等于 850kPa,且装备有空悬架或盘制动器时应大于等 于 1000kPa

7.8.2     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

(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7.8.3 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 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7.8.4     储气筒应有排污阀。

7.8.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 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7.9    制动报警装置

 

7.9.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 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9.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 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运行的位置该 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 灯工作是否正常。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9.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 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 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5   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客车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专项作当行车制动器制

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光学或声学的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人报警。

 

7.10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7.10.1    基本要求

 

7.10.1.1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 着系数大于等于 0.7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7.10.1.2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 于驱动挡(“D挡)。

7.10.2    行车制动性能

 

7.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 有质疑时,可用表 3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 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 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 8.0

≤ 9.0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1.0

22.0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9.5

 

10.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9.0

10.0

3.0 a

两轮普通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a 对车宽大于 2.55m 的汽车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车宽(m)+0.5

 

7.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0.60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等于 0.80s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

疑时,可用表 4规定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2   2


 

MFDD =


                  b              e

(              )


 

25   . 92


S e   S b


 

 

式中: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二次方秒m/s2  );

Vo ——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b ——0.8Vo ,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 ——0.1 Vo ,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 ——试验车速Vo Vb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S e ——试验车速Vo Ve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

(或制动)达到4规定的机车充分发的平均减度(或5所规定的动力)75%时所需 的时间。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 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a

a 对车宽大于 2.55m 的汽车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车宽(m)+0.5

 

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N他机动车               700N

b)空载检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75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N

其他机动车     45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50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500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600N

 

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列车在符7.10.2.3  规定的制动板力或制气压下的试行车制性能如符合

7.10.2.1  7.10.2.2,即合格。

 

7.10.3    驻车制动性能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的机动车15%胎与路面的附着系大于等0.7的坡道上、反两个向保持固, 时间应大于等于 2min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时操纵力 按 7.4.3

注1:在规测试状态机动车使车制动装停在坡度大且附着符合要求验坡道上,应

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注2: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7.11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7.11.1    行车制动性能

 

7.11.1.1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汽车、汽列车在制检验台上出的制动应符合表 5  的要求。空载检验动力有质时, 可用表 5  定的满载验制动力求进行检。使用转试验台检时,可通测得制动速度值计 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 5的要求,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7.10.2.3的规

表5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b

后轴b

三轮汽车

——

≥60 c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车

60

50

≥60 c

≥20 c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

其他汽车

≥60 d

50

≥60 c

50e

挂车


≥55 f

普通摩托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

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   机动(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车轴均按后轴计算板制 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   对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 50%

e   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5%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0%

f   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5%

 

7.11.1.2     制动力平衡要(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 动力中大(当后轴动力小于轴轴荷60%时为与轴轴荷)比,对新册车和在车应分别 符合表 6要求。

表6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前轴

后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   60%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   60%

新注册车

20%

24%

8%

在 用 车

24%

30%

10%

 

7.11.1.3     制动协调时间要求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0.60s;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 0.80s

7.11.1.4     车轮阻滞率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等于轮荷的 10%

 

7.11.1.5     合格判定要求

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时,检验结果同时满足 7.11.1.17.11.1.4 ,方为合格。

 

7.11.2    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使用驻车制动 装置,驻制动力的和应大于于该车在试状态下车重量20%,但总量为整备1.2倍 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7.11.3    检验结果的复核

 

对机动车架检验制性能结果异议的,空载状态7.10复检。对空载态复检结果有异 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8.1.1     机动车的具应安装靠、完好效,不应于机动车动而松脱损坏、失作用或改

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 驾驶人操纵。

8.1.2   机动车不安装或粘遮挡外部明和信号置透光面护网、防罩等装置设计和制上 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 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8.1.3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汽车和装单缸柴油的低速货除外)及车的外部明和信号置的数量位 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 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如属 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 GB 18100.3 的规定。

8.2.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油机的低货车及拖机运输机应设置前灯、前位(手扶拖机 运输机组除外)、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 GB 4785 相关规定。

8.2.4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机动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 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 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 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     宽度大于 2100mm 的机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   牵引杆挂应在挂车部的左右装一只前后红的牵杆挂车标灯,其高应比牵引挂 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扶拖拉机输机组除)的前位、后位灯示廓灯、标志灯、引杆挂车志 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仪表板的背景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 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 处应能察到其工作状 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 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 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300m 处应能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 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表板应采不反光的板或护板车内照明置及其在窗玻璃、镜、仪表等 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汽车和装单缸柴油的低速货除外)仪板上应设蓝色远光示信号和行 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机运输机均应具有险警告信装置,其纵装置不

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 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Hz ±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 1.5s如某转向灯发生故(短路除外他转向灯应继续 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 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 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 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挂车应按 GB 25990 设置车辆尾部标 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多 用途货车除外)、货车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 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 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 之和应大于等于 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2m2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多用途车除外)货车底盘装的专项业车和挂(旅居挂外)应在面设置车反光标识侧面的车反光标识度应大于于车长50%,对三汽车应大 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 厢长度不足车长 50%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炸品和剧化学品车,除应按 8.4.18.4.2  置车身反标识外,应在后部和 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 的橙反光带。

8.4.4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   货车、货底盘改装专项作业和挂车(成拖拉机输机组的车除外)车身反光识 材料应符合 GB 23254 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厢(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 厢式挂(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

/设置应符合 GB 23254 规定。

8.4.6 货车(半牵引车除)和挂车组成拖拉运输机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反光标识车 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 性反光 标识。

8.5    前照灯

 

8.5.1     基本要求

 

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 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21259GB 25991GB 5948 GB 19152 的规定安装有自 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 30036 的规定。

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1.4     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

均符合 GB4785 要求的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 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远光时, 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

6 000

5 000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

18 000

15 000

15 000

12 000

普通摩托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

3 000

3 000

2 500

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 kW

8 000

6 000

标定功率≤ 18 kW

6 000 b

6 000

5 000 b

5 000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     在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近光光束明暗截 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等于 1000mm 的 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50mm 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 在水平面以下 300mm 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 1000mm 的机动应不高于近光光束 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100mm 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350mm 的直 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 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处置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

8.5.3.2    在空载车状态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近光光束 中点的垂直位置应小于等于 0.7HH 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水平位置向右偏移应小 于等于 350mm 且不应左偏移。

8.5.3.3 在空载车态下,对能单独调远光光束汽车、摩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束照射在 距离 10m 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高 度值为 H以上 100mm 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0.2H 的直线除装用一只 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 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 且向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 小于等于 350mm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1     机动(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

离地高 1.2m 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7 kW 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

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 车内应仍能正常使用但对任何情况下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均能从车内打(乘用车车门安装的儿 童锁锁止时除外),装有自动探测报警装置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能自动探测车内是否有移 动物体且在发现移动物体时能发出明显警示信号的乘用车专用校车应视为满足要求教练(三轮 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8.6.2     电器导线具有阻燃能;客车动机舱内其它热源近的线束采用耐温低于 125的 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0的阻电线,波纹管应达到 GB/T 2408-2008 的表

1 规定的 V-o 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 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8.6.3 摩托车应有车速里表。三轮车、装用缸柴油机低速货车轮式拖拉运输机组装 有水温(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 应装有燃表(气体料汽车为量显示装,纯电动车、插电混合动力车为可充储能系统 [REESS]电量显示装置燃料电池汽车为氢气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力 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 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 池端对所供电线路设置了保装置,或辆用电设由电子控单元直接动且具有载监控功 能、电子制单元供线路和个直接供电线路均设有保险装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开关。车 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其他货应装备具备 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 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 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 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 及 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EDR), 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8.6.6 乘用车应备能记录撞等特定件发生时车辆行驶度、制动态等数据息的事件据 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

8.6.7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 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8.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

8.6.9 汽车装备及加装的有电气设不应影响标准规定制动、转、照明和号装置等行 安全要求车身外部设有广告(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箱在车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 状态。

8.6.10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由中性点绝缘电的和旅应配的接,其阻应小于等于

50,旅居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b)  旅居车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

c)  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充电电路,其他电均应设置路断电器低耗 电器可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


 

 

d)  旅居车能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并具有电源转换装置与漏电保护功能。

8.6.11    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周围空相对湿度在 75%90%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等于 3MΩ 相对湿度在

90%以上时大于等于 1MΩ

b)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大高度,地面应小7m,且在最高点有弹性限。当集电头距 地面高度在 4.2m6.0m 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c) 线网在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 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d) 车门踏和车门扶以及人站地面上能触到的车口周边的手,应和体金属结构缘 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 1000V 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 0.6 MΩ车门打开操 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e) 各车门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f)  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g)  集电头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h)  集电头之的电气绝应具备面水性。自电头沿集杆向下2.5m 处的集杆 表面,应有绝缘防层。集电与集电头间应有带缘结构的全绳,安绳的牵引裂 负荷不低于 10 kN

i) 无轨电在允许的线距离内驶时,当电杆拉紧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辆左右偏线位置 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 2.5 m 的位置有限位装置。

j) 无轨电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

状态到状态。

k) 无轨电应装备漏检测报警,车辆一到达漏电界值,报器能发出显的光或声报 警信号。

 

 行驶系

 

9.1    轮胎

 

9.1.1 机动车所用轮胎的度级别不低于该车大设计车的要求,装用雪地胎时除外总 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 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9.1.2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的所车轮及其机动车的向轮不应用翻新的胎;其他轮 若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3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9.1.4 乘用车用胎应有胎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规格与该其他轮胎同时,应备胎附近显 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9.1.5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车 应装用子午线轮胎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格的轮胎设置了符合 11.2.8 规定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 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 195mm

9.1.6     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摩托车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 度应大于等于 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3.2mm,其轮胎胎冠花纹深度 应大于等于 1.6mm


 

 

9.1.7     轮胎胎面应由于局磨损而暴出轮胎帘层。轮胎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

形。

9.1.8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 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9   轮胎负荷应大于该胎的额定荷,轮胎压应符合轮胎承受荷时规定压力。具轮 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1.10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2    车轮总成

 

9.2.1 轮胎螺母半轴螺母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力矩紧固客车、货的车轮及轮上的所螺 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 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 出物。

9.2.2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应小于等于 5mm摩托 车应小于等于 3mm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8mm

9.2.3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9.2.4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9.3    悬架系统

 

9.3.1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

9.3.2 钢板弹簧应有裂纹断片现象同一轴上弹簧形式规格应相,其弹簧式和规格符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应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应拼 焊或残损。

9.3.3     空气弹簧应无裂损、漏气及变形,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

9.3.4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9.4    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 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9.5    其他要求

 

9.5.1     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5.2     前、后桥不应有裂纹及变形。

9.5.3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有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9.5.4     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应小于等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 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 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 在驱[D]起动);换挡入或车挡R”),驻车挡

“P)位置换挡位通过的不的两(驾下制应视为一 个动作完成但车速低于 10km/h 时通过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能有效避免驾驶人误操作的除外变速器 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

10.2.2 在换挡装置上应有驾驶人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如换挡 装置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或仪表板上。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汽车式混汽车改变转方现前车两行驶 方向转换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防止当车辆行驶时意外转换到反向行驶:

a) 前进和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人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来完成,或者;

b)  仅通过驶人的一操作动作完成,应使用一个安设备使模转换只有车辆静止或速 时才能够完成。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应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应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 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花键或其他类似装 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应有裂纹和变形,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0.5.1    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允许的 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 装置的除外。

10.5.2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 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 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 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0.5.3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 9m 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 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 24545 的要求且限速 功能装置最大设置11.2.8  的车物品的公应小于

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居车不应大于

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 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 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 80km/h

10.6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实际最大驶速度在载状态下会超过其大设计车,在空载态下不会过其最大计车速的

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 车身

 

11.1    基本要求

 

1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 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11.1.2    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11.1.3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会因机动 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1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如 尖角、锐边等)。

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    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24407 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上部结构 强度应符合 GB 17578 规定。车长大于 6m 用校车应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 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 整体结构中间不应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 6m 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 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 11m 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 结构。

11.2.2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 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轮罩处的局部凸起除外)。

11.2.4    空载状态,车长大6m 设有乘客立区的客的乘客门一级踏步应小于等于

400mm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等于 6m 其他客 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 于 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

11.2.5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所有校车不应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 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度不应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则车底行李舱 净高应小于等于 1200mm;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000mm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 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对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 加装防护装置。

11.2.8    车长小于等于 7.5m 路客车,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 客区面积的 20%并小于于乘客区面积的 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 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 100mm×100mm


 

于等于 400L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货箱加高加长宽 的结构、装置。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 强度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 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 构除外。

11.3.5 货车驾驶(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 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驾驶区 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3.6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 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11.3.7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 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 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11.3.8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 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11.3.9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 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11.3.10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1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 GB18564.1 GB18564.2 的规定在设计和 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11.3.12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 400L

 

11.4    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 小于等于 10mm

11.4.2 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 符合 GB 20074 的规定。

11.4.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 车扶手应符合 GB 20075 的规定。

11.4.4    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 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

11.5    车门和车窗

 

11.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 象。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

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安装的儿童锁 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旅居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应有一个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 侧,且该乘客门的净高度应大于等于 1650mm、净宽度应大于等于 500mm,但客门净宽度大于等于

750mm 净高度大于等于 1400mm 即视为足要求。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 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 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应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 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 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且两侧的乘客门在正常状态下应不能同时开启。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 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紧急情况 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 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其他专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 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对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 急开关。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 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 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 中空钢化玻璃。

11.5.7 前风驾驶部位人驾于观视镜的可射比大于 70%所有车窗璃不应张镜面反光阳膜。公客车、旅客车、设乘客站立的客车、 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 且除符合 GB30678 规定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 色纸或隔热纸。

11.5.8   客车旅居专项作业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对于厢货车和封闭式货车) 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1.5.9 装有电动(包括电动天窗的乘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 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11.5.10 汽车(专项作业车除外)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能锁止车门的,应明确 警示驾驶人但对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最长不大于 30min能自动熄 火的视为满足要求若汽车装备有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则每次汽车点火系统重新启动时上述功能均 应处于激活状态(即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应处于非激活状态)。

11.6    座椅(卧铺)

 

11.6.1 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 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11.6.2   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 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 明显过大的行李(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和专用校车除外)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规定。

11.6.3    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上 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


 

 

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00  mm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应大于等于 570mm),对发机中

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还应小于等于 1000 mm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 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150mm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如专用校车的照管人员 座椅等)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    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 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 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 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处测量若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设有乘客站 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 相适应。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 550mm其他 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用校车的 学生座椅车辆横向最多采用2+3布置其他客车椅在车辆向上不应用“2+3置(最 后一排座椅除外)。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 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应布置为三层或三层 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 且小于 40 时,应 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 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24406 的要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 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 大于等于 220mm。正三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 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 摩托车,其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还应布置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 GB 8410 规定阻燃材料,其中客车 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 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 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 GB 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

11.8    号牌板(架)

 

11.8.1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架)。(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 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摩托车后号牌板[]应 设有 2 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 M6 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 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11.10   其他要求

 

11.10.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0.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11.10.3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静态承载能力应大于等于 40 kg/m2

11.10.4    客车台阶板(包括缩踏板)有防滑功,前缘应晰可辨,效深度(该台阶前缘 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

11.10.5    对于可翻驾驶室,有驾驶室止附加安装置(如全钩),且在翻转纵机构附近 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10.6 自卸车等有液压举装置的机车,应装有车厢举的声响报装置和(厢举升状态 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 现象。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   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 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其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或全背带式) 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 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 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 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   (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 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单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 ISOFIX 儿童座椅固定装, 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 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2.2    间接视野装置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但为满足专用功能的要求安装了遮挡内视镜视


 

 

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的装置时,可不设置内视镜;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高 度大于等于 1800mm 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 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 车以及在车辆右侧设置了补盲后视镜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且小于等于 7500kg 的货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 车,设置有符合 GB15084 规定的其间接视野装置(如摄影/监视装置)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12.2.2   汽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内视镜和外视(或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 置和角度保证驾驶人能借助内视镜和外视或其他间接视野裝置水平路面上看见符合 GB15084 规定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 下方地面上长 3.6m2.5m 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 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延长支架) 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   车长大于等于 6 m 头载客汽车及总质量大于 7500kg 平头货车和平头货车底盘改装的专 项作业车应在车前少设置一前视镜或应的监视置,以保驾驶人能清风窗玻前下方长

1.5m、左驾驶室最外点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右侧为车辆纵向中心线向右 1.5m 宽范围的情况; 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前视镜的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 1800mm 不应设置 前视镜。

12.2.4    车外后视镜和前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5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6   教练(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 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12.2.7    摩托(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8447.1 的规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 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乘坐人数小 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 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 客车,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 以内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 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在此

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 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 100°的要求可 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300mm 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 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 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 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 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 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1800mm。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 止应急门的装置。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对车 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为 450mm × 700mm的矩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

1550 mm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 的矩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 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 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800mm×900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500mm×700mm 的矩形 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m 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 各配置 2 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且小于等于 9m 时车身右两 侧应至少各配置 1 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 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 9m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碎玻璃式 的应急(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 4 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 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12.4.3.5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 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    标志

 

12.4.4.1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0mm

12.4.4.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 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 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    机动(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应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

器或喷油器(燃油轨)供油。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排气管的口方向,应距排气的出气口300mm 以 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 电气开200mm  以上车长大6m  的客车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

300mm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 端面应大600mm,距客车端面应大300mm。发动机置的公路车和旅游其 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个车用气瓶出(液) 口端应具有燃料流量限制功能以保证在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裂等情况下能自动 关闭。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 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 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 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位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 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气瓶。

12.6.4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 气接气管热源大于250mm总面于等于 450mm2化天然气管 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12.6.5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路,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路。

12.6.6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应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7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6.8    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 于 100mm2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6.9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 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下降结构 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0 钢瓶安装置应远离源,必要应采取隔措施。在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 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 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11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12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且钢瓶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之 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 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2.6.13    钢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 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 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14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5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截止阀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 或载人车厢内。

12.6.16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7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 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

12.7.3   牵引牵引接装装有动车中因撞击使接脱的安 全装置。

12.7.4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 损极限尺寸应符合 GB/T 31883 的规

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 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    总质3500kg  的货车(引车、货改装作业车,应按

GB11567 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    总质量大于 3500kg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 安装后下防护装置专用货车专项作业除外)和车(长货车除外)后下部,提供符合 GB11567 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    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10.2    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 GB34655 的规定。

12.10.3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 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 5min 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12.10.4    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A1264 的规定。

 

12.11   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 以下的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

的安全架。

12.11.2    无驾驶室三轮汽车箱前部应装具有足强度的安架,其高应高出驾人座垫平面 至少 800mm

12.11.3    封闭式货在最后排位的后方安装具有够强度的式隔离装。隔离板设置有用于 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1.4    安装有起尾板的货和挂车,安装防止中尾板承平台自动落或自动开的机械锁 紧装置。


 

 

12.11.5    安装有悬式、垂直降式起重板的货车挂车,起尾板背部设置有警旗,且警示

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2.1 专门用于送易燃和爆物品的险货物运车辆,车应备有消器材并具相应的安全 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排气管 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 GB 13365 规定的动车 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 100mm2 的导静橡胶拖地带且拖地 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12.2 罐式危险物运输车的罐体顶如有安全、通气阀件以及检孔、装卸阀门、管道 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 2 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 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 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 最高点至少 20mm

12.12.3 罐式危险物运输车罐体上的路和管路件不应超车辆的侧及后下部护装置,且 罐体后封及罐体后头上的管和管路附外端面与下部防护置内侧在辆长度方垂直投影 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12.12.4 装有紧急断装置的式危险货运输车辆在设计和造上应保运输液体险货物的车 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 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2.1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1 车辆驱动统的车载充电储能统(REESS)可以通车辆外电充电的纯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2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 20km/h 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 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REESS应用符合规 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 REESS 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 REESS 的种(例 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 B 电压带电 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12.13.4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 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    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可行驶模式, 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 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    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 REESS其绝缘电阻 Ri 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 REESS 阻值:

a) 若在整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100Ω/V

b)  若包括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500Ω/V

REESS 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REESS 阻值应大于等于 500Ω/V 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 值。

12.13.7    REESS 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 REESS 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 的条件下断开 REESS 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12.13.8    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 12.13.6 规定的数(或车辆制造厂家

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2.13.9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12.14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    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测定温度

80的热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4.2    三轮汽车拖拉机运机组的传皮带、风、起动爪动力输出等外露旋件应加防护 罩,并应符合 GB/T 8196 的规定。

12.14.3    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5   其他要求

 

12.15.1    汽车驾驶内应设置止阳光直而使驾驶产生眩目装置,且装置在汽碰撞时,不 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5.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和 1 个符合 GB  19151 的三角警 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 备至少 2 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12.15.3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 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 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5.4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5.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5.6 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 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 害。

12.15.7 机动车发机的排气口不应指车身右侧如受结构制排气管必须偏向侧时,排气 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且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 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2.15.8    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5.9    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符合 GB811 的乘员盔。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Y07 色,其车身两侧应喷程救险字 样。

13.4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 GA 524GA923 GA 525 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 靠、便于使用。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

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 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 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 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 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 500N 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 于等于 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 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 于等于 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 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2  产品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

——4.1.3 关于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 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

——4.1.5 关于有电子控制单ECU的汽车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 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4.4.2.2 中注 4 座垫宽5 座垫的规定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7.2.6 关于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2.12 汽车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和专项作业车;

——7.2.15 关于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 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

——7.5.2  关于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 装置的要求;

——8.6.1 关于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8.6.5  安装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8.6.7 总质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10.2.1 关于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10.5.1 关于长大于 6m 客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 警的要求;

——10.5.2 关于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10.5.3 车长于等于 6m 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1.2.5 客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11.2.9 部分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3.12 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9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微波窗口的要求;

——12.1.5 乘用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

——12.4.3.4 应急出口型式和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12.10.3 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12.12.4 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12.13.电阻值低于规定数值时提示驾驶人的要求。

 

15.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7.4 关于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7.2.6 关于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9.5 关于车制动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报警的要求,对采用鼓式制动器的汽车;

——9.2.4 部分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4 空气悬的要求;

——11.5.10 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5 (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除乘用车外的其 他汽车;

——12.4.3.1 关于应急窗面积的要求对车长小于等于7m车;

——12.15.管口朝下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的要

 

15.3    7.8.1 储气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新定型车实施。

 

15.4    8.6.6  乘用应配备事数据记录统或车载频行驶记装置的要,自本标实施之日

37 个月开对新生产车实施。

 

15.5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 求以及 7.2.12 总质量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第 37 个月开始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6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 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49 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7    本标准较 GB7258-2012 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 4.4.3.5 未设置乘客 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15.8    本标准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A


 

 

 

 

参   考   文   献

 

 

[ 1 ] GB14166201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童约束系统

[ 2 ] GB/T 18384.1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3 ] GB/T 18384.2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4 ]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员触电防护

[ 5 ] GA8022014   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6 ] QC/T 7572006   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 7 ] QC/T776   旅居车报批稿)

[ 8 ]  《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 ]  《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国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11香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12欧洲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661/2009 于汽车、其挂车以及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 装置的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

[13]  欧洲会和事会2014/45/EU  机动挂车车辆检测和指令

2009/40/EC 的废止

[14] ECE55号法规 关汽车列车机械连接元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15美国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 Part 563 EDR [16日本动车检查独立行政法人审查事物规程

 

 

 

 

 

GB 7258—2017

 

ICS  43.020

T  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72582017

代替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以正式印刷稿为准)

 

 

 

 

 

 

 

 

 

 

 

 

 

 

 2017 09 29 发布                                                              2018 0101 实施

 


 

 

 

 

目 次

 

 

 

............................................................................... III ................................................................................ IX

.............................................................................. 1

规范性用文.................................................................... 1

术语和........................................................................ 2

.............................................................................. 9

发动机驱动电................................................................. 19

转向........................................................................... 19

制动........................................................................... 20

照明、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 27

行驶........................................................................... 32

1传动.......................................................................... 33

1............................................................................ 35

1安全护装.................................................................... 39

13  消防、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 45

14  残疾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 46

15  标准施的过渡期要............................................................ 46 参考文............................................................................ 4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12,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版的 3.2);

——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见 3.2.1.13.2.1.32012 3.2.1.13.2.1.2),增加 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 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

——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2012 年版的 3.2.2);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2.2.3);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3.2.3);

——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见 3.2.53.2.62012 年版的 3.2.53.2.6);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见 3.2.73.2.83.2.9

2012 3.2.73.2.83.2.9);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3.3.2);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见 3.63.6.1.1

3.6.1.33.6.2.12012 版的 3.53.5.1.13.5.1.33.5.2.1);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版的 4.1.1),

——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 于 3500kg 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 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 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如有) 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 要求(见 4.1.3);

——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 4.1.42012 年版的 4.1.4);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见

4.1.52012 年版的 4.1.5);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分挂车应在货箱

(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 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ECU等记载的车 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

——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 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2 的注 a2012 的表 2);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 2012 4.3);

——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25%的要求

2012 4.5.1.4);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

年版的 4.5.2.14.5.4.1);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见 4.4.2.2 的注 4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 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见 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见 4.4.2.5

2012 4.5.2.3);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要求(见 4.4.3.5;

——增加了专项作业(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 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的要(见 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见 4.4.5.12012 年版的 4.5.5.1);

——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 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 4.4.6.12012 4.5.6.1);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 4.52012 4.6);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 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见 4.6.14.6.34.6.42012 4.7.1

4.7.3);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4.7.62012 4.8.14.8.6);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 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 4.7.74.7.82012 4.8.74.8.8);

——增加部分最大计车速小70km/h 的汽车应在车后部喷涂/挂表示最设计车速的标 记的要求(见 4.7.11);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4.104.11);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 4.16);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 要求(见 4.17.1);

——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4.17.3);

——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 3.7m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见

4.17.4);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见 4.17.5);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 4.17.6);

——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

(见 4.17.7);

——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 4.17.8);

——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 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5.2);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 5.4);

——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 6.12012 6.1);

——删除装有电动向助力装的汽车在品使用说书规定的常使用状下应保证转向


 

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9);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10);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 求(见 7.2.6);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 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 要求(见 7.2.7);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

——删除汽车列车车制动系设计和制应保证挂最后轴制动作滞后牵引车前轴制动 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7.2.10);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 7.2.11);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见 7.2.122012 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 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7.2.12);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7.2.14);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 要求(见 7.2.15);

——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

2012 7.3.3);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见 7.5.12012 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 缓速器的车其电涡缓速器的装部位应置温度报系统或自灭火装置求(

7.5.2);

——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7.7.1);

——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 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

——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

7.8.5);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 求(见表 342012 年版的表 34);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版的 7.10.3);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2012 年版的 7.10.4);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 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专 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

——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8.1.2);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版的 8.3.1);

——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见 8.4.18.4.22012 8.4.18.4.2),增加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见

8.4.52012 年版的 8.4.5);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 8.5.1.2);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 8.5.1.4);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

——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


 

8.6.1);

——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见 2012 版的 8.6.2修 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 8.6.22012 8.6.2);

——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 8.6.32012 年版的 8.6.3);

——修改行驶记录置的技术求及应装行驶记录置和车内视频监控像系统的车辆(见 8.6.52012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

(见 8.6.5);

——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见 8.6.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 8.6.8);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 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 8.6.10);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 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的要求(见 9.1.1);

——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 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 9.1.5);

——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 9.1.62012 版的 9.1.6);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 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

——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2.4);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9.3.5);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 9.4);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见 10.2.12012 版的 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 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

——修改纯电动汽和插电式合动力汽通过改变机旋转方实现前进倒车两个行驶方 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 10.2.42012 10.2.4);

——修改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 10.5.12012 10.5.1);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

——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 10.5.32012 10.5.3);

——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 11.2.12012 11.2.1);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 11.2.5);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 11.2.8);

——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

11.2.9);

——增加在设计和造上不应置有货厢货箱)加、加长、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11.3.1);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 11.3.42012 11.3.4

——增加了罐体(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

(见 11.3.6 11.3.12);

——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 11.4.4);

——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 11.5.2);

——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

11.5.42012 年版的 11.5.4);


 

——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 11.5.62012 11.5.6);

——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 11.5.72012 版的 11.5.7);

——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

——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 11.5.9);

——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 11.5.10

——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 11.6.2);

——修改了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 11.6.32012 11.6.3);

——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11.6.5);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 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 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 11.6.5);

——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2+3(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见 11.6.6);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如有的布置要求

(见 11.6.10);

——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的客 车的类型(见 11.7.22012 11.7.2);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 11.10.1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12012 年版的 12.1.1);

——修改了应装备三点(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见 12.1.22012 年版的 12.1.2);

——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 12.1.4);

——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见 12.1.52012

12.1.5);

——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

12.1.7);

——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 12.2.112.2.212.2.32012 版的 12.2.112.2.212.2.3);

——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6);

——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 12.4.1.1);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 12.4.1.22012 12.4.1.2);

——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 12.4.2.5);

——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 12.4.3.12012 年版的 12.4.3.1);

——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 12.4.3.22012 12.4.3.2);

——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 12.4.3.32012 12.4.3.2);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 12.4.3.4);

——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

——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 12.6.12012 12.6.1);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见

12.6.4);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 12.6.12);

——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见

12.7.2);

——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


 

12.7.4);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 12.9.32012 12.8.3);

——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 12.10.22012 12.9.212.9.3);

——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见

12.10.3);

——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 12.10.4);

——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

——修改专门用于送易燃和爆物品的险货物运车辆的排管布置和静电橡胶拖地带 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见 12.12.22012 版的 12.11.2

——增加装有紧急断装置的式危险货运输车辆紧急切断应能自动闭或通过明显的 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3);

——增加了汽(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 1 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和总 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 12.15.2);

——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

12.15.312.15.4);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

——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 12.15.8);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乘员头的要求(见 12.15.9;

——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的附录 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

究中心。

本标准参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交通安全究中心、都市公安交通管理车辆管理、中 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炜王学平孙巍何勇孙枝鹏裴志浩罗跃潘汉中张国 胜、朱彤、刘欣、黄卫东、舒强、吴云强、仝晓平、刘地、穆文浩、董金松、何云堂、王艺帆、龚标、 李毅、贾国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258—1987GB 72581997GB7258-2004GB7258-2012


 

 

 

 

 

引 言

 

 

 

G7258 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 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事故最基术标时也机动 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

a) 有轨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即道路机动车辆但其构 和技术特性与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其他道路机动车辆有明显的差异,故不适用GB7258

b) 鉴于轮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GB7258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 性能、制性能、外照明和信装置及电设备、车、安全防装置等参和要求作出具 体规定

c) 叉车不于道路机动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乘头盔

GB 1589        汽车、挂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

GB 4094        汽车操纵、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4094.2   电动汽车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7956.1      消防车 1部分:通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        汽车内饰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

GB 10396       农林拖拉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11567       汽车及挂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量计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车辆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578       客车上部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气汽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1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 18447.1   拖拉机  全要求  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   道路运输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1部分:金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2部分:非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8697          声学 汽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角警告牌

GB 19152       发射对称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0074       摩托车和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扶手

GB 20300       道路运输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259        汽车用气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1668         危险货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全技术条件 GB/T 24545                     车辆车速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 25990       车辆尾部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26511       商用车前部防护要求 GB/T 26774                          车辆运输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036                       汽车用自应前照明系统 GB30678 客车用安标志和信息符号

GB/T 31883   道路车辆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 磨损极限

GB 34655       客车灭火备配置要求

GA 524          2004式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525         2004式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923                     公安特警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1264 公共汽车舱固定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如无轨电 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 车。

3.2.1.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 超过9个座。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

旅居车   motor 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3.2.1.3

客车   bus

设计和制上主要用载运乘客其随身行的汽车,括驾驶人位在内座数超过9根据 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 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3.2.1.3.1.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 长途客车 为城(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

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2.1.3.1.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pubi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1.4

专用客车   special   bu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 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汽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 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 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上的载客汽车。

3.2.1.4.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接送 3 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4.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3

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4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3.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货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由非封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3.2.2.1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2.2.2

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2.2.1

三轮汽车  tri-wheel 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 GB1589-2016,定义3.4 ]

3.2.2.2.2

低速货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低速载货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 GB1589-2016,定义3.5 ]

 

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用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

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测车、 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

(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消防车除外)。

 

3.2.4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 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 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

燃料电池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2.10

教练车   training 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 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 trailer 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相对于挂车),车轴于紧靠挂车的重(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种 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 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 GB1589-2016,定义3.13 ]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3.4

旅居挂车   caravan

装备有睡(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 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of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全挂汽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半挂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车速、整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指标符合关国家标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种驱,其计车大于 50km/h如使机,大于 50mL,或

如使动,额定和大于 4kW的摩包括通摩边三车、正三 轮摩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

a) 装有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含 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b)  装有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包驾驶 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 机组。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h  标定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 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s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sized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身前部外面的易见位上应至装置一个永久保持、与车辆牌相适应商 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 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 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 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a

 

载客汽车b

车辆识别代、发动机(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大允许总质量

(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载货汽车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引车除外

整车整备质(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允许牵引质(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   外)

 

专项作业车 c

车辆识别代、发动机型、发动机最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功能关键技术

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 e、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 e、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产品识别代(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

设计车速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

外廓尺寸

a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系统额定电

额定容(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 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

b   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

许牵引质量。

c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静 载荷。


 

 

d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e   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

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 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受结构限没有打刻间时也可刻在右侧行李舱外车辆其他构件上;总质量大

12000kg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 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无纵梁的除外);其他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 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 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 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从(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 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 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 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7.0mm深度应大 于等于 0.3mm(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托车 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 度应大于等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 等于 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刻的车辆 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 件既打刻车辆识别代(或产品识别代码),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 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 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

视为满 足要求。

注 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4.1.4 发动机型和出厂编应打刻(铸出)在缸体上且能永久保,在出厂号的两端打 刻起止标(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 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 时不打刻);如打(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 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 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 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 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 ECU 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4.1.6     乘用车和质量小于3500k的货车(速汽车除)应在靠风窗立柱位置设置永 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 4.1.24.1.34.1.54.1.6 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 但打开后直接观察合适位置示车辆识代号,并少在 5  要部件上示车辆识代号;但 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 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的 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   除按照 4.1.24.1.34.1.5 标示车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的栏板、仓栅 式、自卸、罐式货及总质量于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 箱或常压罐(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 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 4.1.3 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 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1000mm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常压端 面。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还应符合 GB 20300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 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4.1.10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 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 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 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  的规,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寸 限值见表 2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摩 托   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a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b

2.50

≤3.00 b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   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

值为长小于等于 2.80m,宽于等于 1.30m高小于等于 2.00m

b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长度、高度限值为长小于等于 12.00m,高小于3.50m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载和满载态下,整质量和总量应在各之间合理配,轴荷在左右车之 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允许总质依据发动功率、最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能力及正批准的技术 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载和满载态下,转轴轴荷(转向轮轮)分别与车整备质和总质量的 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 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其他机动车:  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

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4.4.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运输机组挂拖质量(挂车最允许总质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应小于等 于 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注: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

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 垫深度大 于等于 400mm(对第二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 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 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作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 1 人,对学 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对中学生校车按 380mm 核定 1 单人座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 时核定 1 人。

注1:学生座(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椅)、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椅)

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指座椅座靠背均未陷、座椅滑轨中间、靠背角调式座椅背角度及椅其

使线面最高 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 200mm(对第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 150mm处座

使,选择 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指在由制设定的座后位置和角状态,座垫和靠未被压陷在座垫宽方向

中间位置、沿座垫平面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计和制造具有行动便乘客(轮椅乘坐)乘坐设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 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 1150mm 且座垫度大于等于 400mm 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2.4    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 4.4.2.3 规定 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2.5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但车长小于 6m 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6 人。车 长大于等于 6m 的货车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 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 6m 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面积大于等于(4.0

×105mm3 且能内接一个 500 mm×700 mm 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可核定乘坐人数。旅居车的 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定。

4.4.3.2 按座垫宽站立乘客效面积核:长条座(指座垫背均为条的供两人多人乘坐的 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儿专用 校车按每 330mm)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 380mm 核定

1 单人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椅为 380mm时核定 1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 按 GB/T 12428 确定的站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 ㎡核站立乘客 1 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 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驾驶人座椅核定 1 乘客座(包括车 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 R 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椅) 核定人数。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4.3.2 4.4.3.4 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

4.4.3.2 4.4.3.3 计算的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其他校 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其中二轴 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

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    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人,大于 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注:驾驶(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

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4.2 双排座位驶室的后座位,按垫中间位测量的车内部宽度在能保证前排座位的 间距大于等于 650mm 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 有驾驶室拖拉机运机组和使方向盘转的三轮汽,除驾驶外可再核一名乘员, 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 350 mm椅深应大于等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 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 1 人。

4.4.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专项作业(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    两轮普通托车和前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轮的正三摩托车,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 的再核定乘坐 1 人。

4.4.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 1 人。

4.4.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 厢在有纵向布(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 固定座(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 mm 且与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按 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多为 2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 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 设计和制上具有行不便乘客如轮椅乘者)乘坐施的载客车、装备担架的救护 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 1 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 4.4.2.14.4.2.24.4.2.34.4.3 4.4.4 乘坐人数。

4.4.6.2    消防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4.2.14.4.2.24.4.2.34.4.3

4.4.4

4.4.6.3    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5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机动 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

注:比功发动机最功率0.9的发动机功率0.9倍的发动机标率)与机最大允许总质

量之比。

 

4.6    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6.1   GB/T 14172 规定的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 行李舱空的情况下试时,向侧和右侧斜的侧倾定角均应于等于 28°(对专用车均应大 于等于 32°);且除有乘客站区的客车,在空载静态条件,向左侧右侧倾斜侧倾稳定 角均应大于等于 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4.6.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

4.6.3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机动(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 下同)2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动车28°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6.4     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 GB7956.1 定。

4.6.5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 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等;在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 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8°

4.7    图形和文字标志


 

 

4.7.1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GB/T 4094.2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7.2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油机的低货车的变杆、手柄开关等操机构,除用非常明的 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 明显的色差。

4.7.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7.4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7.5 低速汽车拖拉机运机组应对要提醒人注意的安事项设置应的安全志。安全志 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

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除外)和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均应在驶室(区两侧喷涂(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 式汽车和罐式挂(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 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注:多用车是指具头车身和室结构、乘坐人数5人(驶人)、室高度小等于

2100mm、货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500mm、最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

4.7.7     总质量大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除外)和车底盘改的专项作车(消防除 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 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自卸车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 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 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 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中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 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 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4.7.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 GB  24315 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 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 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4.7.10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 型。

4.7.1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 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伯数字;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00mm,外围 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4.7.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教练车”等字样。

4.7.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4.8    外观

 

4.8.1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8.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40 mm

4.8.3     两轮普通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向把和导板等左右称的零部离地面高差应小于

10 mm;正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20 mm


 

 

4.9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缸体暖风装置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

 

4.10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应有滴漏现象。

 

4.11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V2/10+ 4

 

4.12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 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等于

110mm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220mm

 

4.13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4.13.1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

4.13.2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

a)   汽车空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当发动机正常工作 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 门窗紧闭;

b)  测量位应符合 GB/T 18697的规

c) 环境噪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 dB(A)

d)  声级计于“A计权、“快”档。

 

4.14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5.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 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 4.1.3 4.1.8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

(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或 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 辆识别代(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额定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驱动型式;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制造厂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

——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 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制动液技术要求及合理的更换周期;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 A到主挂气压控制 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 B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 C

——燃油(燃气)胶管的合理更换周期;

——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

——(客车)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适装介质列表;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类型、安装位置及使用说明;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GB1589 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注: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动平衡要求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 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 明的,也视为满足要求。

4.15.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 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 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展开的条件 和情形。

4.15.3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 ECU 中读 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4.15.4    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的汽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包括“本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内容的声明;

——对 EDR 所录数据项的含义及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

——对 EDR 数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4.15.5    乘用车、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5.6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 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5.8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 要求。

4.15.9 专项作业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专用功能关键技 术参数和专项作业的特殊说明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专 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予以说明。

4.15.10    三轮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5.11    轮式械车机动品使书应制造行的家标/

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4.15.12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宽应大于等于1650mm

b)  乘用车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c) 乘用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等于20A

d)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位于车辆向中心线(偏差应小于 等于10mm)。

4.16.2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中置轴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2500kg

b)  中置轴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 总质量750kg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  对于全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5于前 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0

c) 对于无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等于0.6

d)  所有车牵引支架备安全链以保证在车制动前车和牵引不能分离挂车具备一的 转向能力;

e) 作用在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大于等于25kg

——小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等于允许轴荷。

f)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等于20kW/t

g)  不使用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4.17    其他要求

 

4.17.1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 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

4.17.2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 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 动系统。

4.17.4   车高大于等于 3.7m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 防侧翻控制。

4.17.5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74 的规

4.17.6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 50km

4.17.7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 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簧 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货厢内部尺寸外 廓尺寸(长、宽、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4.17.8   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性能不应低 于本标准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5.1    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 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5.2    柴油机停机装置应有效。

 

5.3    发动机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

 

5.4    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

 

6   转向系

 

 

6.1    汽车(三汽车除外的方向盘设置于左,其他机车的方向不应设置右侧;专作业 车教练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 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 200mm其他摩托车不应使用方向盘转 向。

 

6.2    机动车的向盘(或向把)应动灵活,卡滞现象机动车应置转向限装置。转系统 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应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托车、三汽车、手拖拉机运机组除外正常行驶,转向轮向后应有定的 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b)三轮汽:          35°


 

 

c)其他机动车:  25°

 

6.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45°b)两轮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6.7    机动车在坦、硬实干燥和清的道路上驶不应跑,其方向(或方向)不应有振等 异常现象。

 

6.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内沿螺 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 25m 的车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等 于 245 N

 

6.9    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也应采用转向 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应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 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6.10    (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前 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小于等于 5m/km

 

6.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应拼焊。

6.12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7.1.1   机动车应置足以使减速、停和驻车的动系统或置,且行制动的控装置与驻制 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2     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会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3   制动踏板包括教练的副制动板)及其架、制动缸及其活、制动总、制动气、 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7.1.4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5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 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 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 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应影 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

0.80 s,对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 1.2 s

7.1.7 机动车在行过程中应有自行动现象,属于设计制造上为证车辆安运行的除。 当挂(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 000kg 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 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7.2    行车制动

 

7.2.1     机动(总质量小于等于 750kg 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三轮汽车 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7.2.2 行车制动保证驾驶在行车过中能控制动车安全有效地减和停车。车制动应可 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或方向把就能实现 制动。

7.2.3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挂车除外的 所有车轮上。

7.2.4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5 机动车(三轮摩托除外)行制动的制力应在同车轴左右之间相对动车纵向心 平面合理分配。

7.2.6     (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 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 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7.2.7 制动器应磨损补偿置。制动磨损后,动间隙应于通过手或自动调装置来补。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 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货车和专 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半挂车,以及所有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7.2.8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7.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或 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 700

7.2.10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 动气室响应时A应小于等于 0.6s且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 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B还应小于等于 0.4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 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等于 0.4sABC 的数值(取值到 0.01s确到 0.05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 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7.2.11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行车制动系的匹配应保 证满载状态下牵引(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大于等于牵引(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 质量的比值的 90%

7.2.12    所有汽(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挂车应装备 符合防抱置。大于等12000kg  的危险货货车备电系统

EBS)。

注:本条中挂车的总质量对半挂车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 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7.2.13 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释放时间延长在需 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7.2.14   教练(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 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注:自学用车,是指用于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7.2.1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 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7.3    应急制动和剩余制动性能

 

7.3.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3.2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7.3.3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 盘的情况(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 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7.3.4     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3.5     客车、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传输装置部分失效时,仍应具有符合

GB12676 定的剩余制动性能。

 

7.4    驻车制动

 

7.4.1   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正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 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4.2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人应在座位 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如挂车与牵引车脱离(由轮式拖 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 3000kg 以下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在地面 上的人实施操纵。

7.4.3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400N ,其他机车应小于等于 600N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500N ,其他机车应小于等于 700

7.4.4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 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 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 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7.4.5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 专用工具,应随车配备。

7.5    辅助制动

 

7.5.1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总质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和专项 作业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 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 GB 12676 规定A 型试验。

7.5.2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7.6    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6.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N

(摩托车为 350N)达到 1min 时,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2     液压行车动在达到定的制动能时,踏行程应小等于踏板行程的四之三,制

装有整间的机板行于等全行分之乘用

120mm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150mm

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7.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 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7    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7.1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 750kPa(或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 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空气压缩机工作 3min 其气压降低值应小于等于 10kPa气 压为 750kPa(或能达的最大行制动管路力,两者小的值)情况下,止空气压机工作, 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 20kPa对汽车列车铰 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 30kPa

7.7.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 6min ,铰接车和铰 接式无轨电车为 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7.7.3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7.7.4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7.8    储气筒

 

7.8.1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 压制动时储气筒的定工作气应大于等于 850kPa,且装备有空悬架或盘制动器时应大于等 于 1000kPa

7.8.2     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

(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7.8.3 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 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7.8.4     储气筒应有排污阀。

7.8.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 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7.9    制动报警装置

 

7.9.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 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9.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 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运行的位置该 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 灯工作是否正常。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9.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 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 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5   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客车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专项作当行车制动器制

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光学或声学的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人报警。

 

7.10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7.10.1    基本要求

 

7.10.1.1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 着系数大于等于 0.7 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7.10.1.2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 于驱动挡(“D挡)。

7.10.2    行车制动性能

 

7.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 有质疑时,可用表 3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 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 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 8.0

≤ 9.0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1.0

22.0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9.5

 

10.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9.0

10.0

3.0 a

两轮普通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a 对车宽大于 2.55m 的汽车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车宽(m)+0.5

 

7.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0.60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等于 0.80s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

疑时,可用表 4规定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2   2


 

MFDD =


                  b              e

(              )


 

25   . 92


S e   S b


 

 

式中: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二次方秒m/s2  );

Vo ——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b ——0.8Vo ,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 ——0.1 Vo ,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 ——试验车速Vo Vb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S e ——试验车速Vo Ve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

(或制动)达到4规定的机车充分发的平均减度(或5所规定的动力)75%时所需 的时间。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 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a

a 对车宽大于 2.55m 的汽车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车宽(m)+0.5

 

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N他机动车               700N

b)空载检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75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N

其他机动车     45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5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50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500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600N

 

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列车在符7.10.2.3  规定的制动板力或制气压下的试行车制性能如符合

7.10.2.1  7.10.2.2,即合格。

 

7.10.3    驻车制动性能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的机动车15%胎与路面的附着系大于等0.7的坡道上、反两个向保持固, 时间应大于等于 2min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时操纵力 按 7.4.3

注1:在规测试状态机动车使车制动装停在坡度大且附着符合要求验坡道上,应

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

注2: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7.11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7.11.1    行车制动性能

 

7.11.1.1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汽车、汽列车在制检验台上出的制动应符合表 5  的要求。空载检验动力有质时, 可用表 5  定的满载验制动力求进行检。使用转试验台检时,可通测得制动速度值计 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 5的要求,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7.10.2.3的规

表5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b

后轴b

三轮汽车

——

≥60 c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车

60

50

≥60 c

≥20 c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

其他汽车

≥60 d

50

≥60 c

50e

挂车


≥55 f

普通摩托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

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   机动(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车轴均按后轴计算板制 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   对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 50%

e   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5%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0%

f   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5%

 

7.11.1.2     制动力平衡要(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 动力中大(当后轴动力小于轴轴荷60%时为与轴轴荷)比,对新册车和在车应分别 符合表 6要求。

表6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前轴

后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   60%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   60%

新注册车

20%

24%

8%

在 用 车

24%

30%

10%

 

7.11.1.3     制动协调时间要求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 0.60s;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 0.80s

7.11.1.4     车轮阻滞率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等于轮荷的 10%

 

7.11.1.5     合格判定要求

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时,检验结果同时满足 7.11.1.17.11.1.4 ,方为合格。

 

7.11.2    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使用驻车制动 装置,驻制动力的和应大于于该车在试状态下车重量20%,但总量为整备1.2倍 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7.11.3    检验结果的复核

 

对机动车架检验制性能结果异议的,空载状态7.10复检。对空载态复检结果有异 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8.1.1     机动车的具应安装靠、完好效,不应于机动车动而松脱损坏、失作用或改

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 驾驶人操纵。

8.1.2   机动车不安装或粘遮挡外部明和信号置透光面护网、防罩等装置设计和制上 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 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8.1.3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汽车和装单缸柴油的低速货除外)及车的外部明和信号置的数量位 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 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如属 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 GB 18100.3 的规定。

8.2.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油机的低货车及拖机运输机应设置前灯、前位(手扶拖机 运输机组除外)、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 GB 4785 相关规定。

8.2.4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机动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 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 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 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     宽度大于 2100mm 的机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   牵引杆挂应在挂车部的左右装一只前后红的牵杆挂车标灯,其高应比牵引挂 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扶拖拉机输机组除)的前位、后位灯示廓灯、标志灯、引杆挂车志 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仪表板的背景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 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 处应能察到其工作状 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 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 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300m 处应能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 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表板应采不反光的板或护板车内照明置及其在窗玻璃、镜、仪表等 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汽车和装单缸柴油的低速货除外)仪板上应设蓝色远光示信号和行 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机运输机均应具有险警告信装置,其纵装置不

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 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Hz ±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 1.5s如某转向灯发生故(短路除外他转向灯应继续 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 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 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 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挂车应按 GB 25990 设置车辆尾部标 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多 用途货车除外)、货车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 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 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 之和应大于等于 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2m2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多用途车除外)货车底盘装的专项业车和挂(旅居挂外)应在面设置车反光标识侧面的车反光标识度应大于于车长50%,对三汽车应大 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 厢长度不足车长 50%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炸品和剧化学品车,除应按 8.4.18.4.2  置车身反标识外,应在后部和 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 的橙反光带。

8.4.4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   货车、货底盘改装专项作业和挂车(成拖拉机输机组的车除外)车身反光识 材料应符合 GB 23254 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厢(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 厢式挂(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

/设置应符合 GB 23254 规定。

8.4.6 货车(半牵引车除)和挂车组成拖拉运输机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反光标识车 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 性反光 标识。

8.5    前照灯

 

8.5.1     基本要求

 

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 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21259GB 25991GB 5948 GB 19152 的规定安装有自 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 30036 的规定。

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1.4     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

均符合 GB4785 要求的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 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远光时, 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

6 000

5 000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

18 000

15 000

15 000

12 000

普通摩托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

3 000

3 000

2 500

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 kW

8 000

6 000

标定功率≤ 18 kW

6 000 b

6 000

5 000 b

5 000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     在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近光光束明暗截 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等于 1000mm 的 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50mm 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 在水平面以下 300mm 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 1000mm 的机动应不高于近光光束 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100mm 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350mm 的直 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 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处置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向右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

8.5.3.2    在空载车状态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近光光束 中点的垂直位置应小于等于 0.7HH 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水平位置向右偏移应小 于等于 350mm 且不应左偏移。

8.5.3.3 在空载车态下,对能单独调远光光束汽车、摩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束照射在 距离 10m 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高 度值为 H以上 100mm 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 0.2H 的直线除装用一只 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 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等于 170mm 且向偏移应小于等于 35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 小于等于 350mm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1     机动(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

离地高 1.2m 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7 kW 以下的摩托车为 80 dB(A)

112 dB(A)其他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 车内应仍能正常使用但对任何情况下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均能从车内打(乘用车车门安装的儿 童锁锁止时除外),装有自动探测报警装置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能自动探测车内是否有移 动物体且在发现移动物体时能发出明显警示信号的乘用车专用校车应视为满足要求教练(三轮 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8.6.2     电器导线具有阻燃能;客车动机舱内其它热源近的线束采用耐温低于 125的 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0的阻电线,波纹管应达到 GB/T 2408-2008 的表

1 规定的 V-o 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 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8.6.3 摩托车应有车速里表。三轮车、装用缸柴油机低速货车轮式拖拉运输机组装 有水温(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 应装有燃表(气体料汽车为量显示装,纯电动车、插电混合动力车为可充储能系统 [REESS]电量显示装置燃料电池汽车为氢气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力 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 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

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 池端对所供电线路设置了保装置,或辆用电设由电子控单元直接动且具有载监控功 能、电子制单元供线路和个直接供电线路均设有保险装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开关。车 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其他货应装备具备 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 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 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 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 及 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EDR), 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8.6.6 乘用车应备能记录撞等特定件发生时车辆行驶度、制动态等数据息的事件据 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

8.6.7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 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8.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

8.6.9 汽车装备及加装的有电气设不应影响标准规定制动、转、照明和号装置等行 安全要求车身外部设有广告(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箱在车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 状态。

8.6.10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由中性点绝缘电的和旅应配的接,其阻应小于等于

50,旅居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b)  旅居车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

c)  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充电电路,其他电均应设置路断电器低耗 电器可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


 

 

d)  旅居车能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并具有电源转换装置与漏电保护功能。

8.6.11    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 周围空相对湿度在 75%90%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等于 3MΩ 相对湿度在

90%以上时大于等于 1MΩ

b)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大高度,地面应小7m,且在最高点有弹性限。当集电头距 地面高度在 4.2m6.0m 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c) 线网在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30 N  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 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d) 车门踏和车门扶以及人站地面上能触到的车口周边的手,应和体金属结构缘 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 1000V 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 0.6 MΩ车门打开操 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e) 各车门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f)  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g)  集电头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h)  集电头之的电气绝应具备面水性。自电头沿集杆向下2.5m 处的集杆 表面,应有绝缘防层。集电与集电头间应有带缘结构的全绳,安绳的牵引裂 负荷不低于 10 kN

i) 无轨电在允许的线距离内驶时,当电杆拉紧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辆左右偏线位置 自由下降,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 2.5 m 的位置有限位装置。

j) 无轨电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

状态到状态。

k) 无轨电应装备漏检测报警,车辆一到达漏电界值,报器能发出显的光或声报 警信号。

 

 行驶系

 

9.1    轮胎

 

9.1.1 机动车所用轮胎的度级别不低于该车大设计车的要求,装用雪地胎时除外总 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 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

9.1.2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的所车轮及其机动车的向轮不应用翻新的胎;其他轮 若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3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9.1.4 乘用车用胎应有胎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规格与该其他轮胎同时,应备胎附近显 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9.1.5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车 应装用子午线轮胎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格的轮胎设置了符合 11.2.8 规定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 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 195mm

9.1.6     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摩托车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 度应大于等于 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3.2mm,其轮胎胎冠花纹深度 应大于等于 1.6mm


 

 

9.1.7     轮胎胎面应由于局磨损而暴出轮胎帘层。轮胎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

形。

9.1.8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 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9   轮胎负荷应大于该胎的额定荷,轮胎压应符合轮胎承受荷时规定压力。具轮 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1.10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2    车轮总成

 

9.2.1 轮胎螺母半轴螺母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力矩紧固客车、货的车轮及轮上的所螺 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 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 出物。

9.2.2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汽应小于等于 5mm摩托 车应小于等于 3mm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8mm

9.2.3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9.2.4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9.3    悬架系统

 

9.3.1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

9.3.2 钢板弹簧应有裂纹断片现象同一轴上弹簧形式规格应相,其弹簧式和规格符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应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应拼 焊或残损。

9.3.3     空气弹簧应无裂损、漏气及变形,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

9.3.4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9.4    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 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9.5    其他要求

 

9.5.1     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5.2     前、后桥不应有裂纹及变形。

9.5.3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有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9.5.4     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应小于等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应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 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 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 在驱[D]起动);换挡入或车挡R”),驻车挡

“P)位置换挡位通过的不的两(驾下制应视为一 个动作完成但车速低于 10km/h 时通过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能有效避免驾驶人误操作的除外变速器 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

10.2.2 在换挡装置上应有驾驶人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挡位位置的标志如换挡 装置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挡杆附近易见部位或仪表板上。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挡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汽车式混汽车改变转方现前车两行驶 方向转换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防止当车辆行驶时意外转换到反向行驶:

a) 前进和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人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来完成,或者;

b)  仅通过驶人的一操作动作完成,应使用一个安设备使模转换只有车辆静止或速 时才能够完成。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应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应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 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花键或其他类似装 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应有裂纹和变形,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0.5.1    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允许的 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 装置的除外。

10.5.2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 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 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 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0.5.3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 9m 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 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 24545 的要求且限速 功能装置最大设置11.2.8  的车物品的公应小于

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客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旅居车不应大于

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 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 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 80km/h

10.6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实际最大驶速度在载状态下会超过其大设计车,在空载态下不会过其最大计车速的

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 车身

 

11.1    基本要求

 

1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 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11.1.2    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11.1.3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会因机动 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1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如 尖角、锐边等)。

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    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 24407 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上部结构 强度应符合 GB 17578 规定。车长大于 6m 用校车应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 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 整体结构中间不应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 6m 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 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 11m 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 结构。

11.2.2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 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轮罩处的局部凸起除外)。

11.2.4    空载状态,车长大6m 设有乘客立区的客的乘客门一级踏步应小于等于

400mm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等于 6m 其他客 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 于 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

11.2.5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所有校车不应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 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度不应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则车底行李舱 净高应小于等于 1200mm;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000mm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 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对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 加装防护装置。

11.2.8    车长小于等于 7.5m 路客车,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 客区面积的 20%并小于于乘客区面积的 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 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 100mm×100mm


 

于等于 400L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货箱加高加长宽 的结构、装置。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 强度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 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 构除外。

11.3.5 货车驾驶(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 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驾驶区 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3.6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 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11.3.7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 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 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11.3.8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 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11.3.9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 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11.3.10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1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 GB18564.1 GB18564.2 的规定在设计和 制造上其进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应考虑受到意外撞击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11.3.12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等于 400L

 

11.4    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 小于等于 10mm

11.4.2 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 符合 GB 20074 的规定。

11.4.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 车扶手应符合 GB 20075 的规定。

11.4.4    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 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

11.5    车门和车窗

 

11.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应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 象。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

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安装的儿童锁 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旅居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应有一个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 侧,且该乘客门的净高度应大于等于 1650mm、净宽度应大于等于 500mm,但客门净宽度大于等于

750mm 净高度大于等于 1400mm 即视为足要求。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 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 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应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 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 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且两侧的乘客门在正常状态下应不能同时开启。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 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紧急情况 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 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其他专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 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对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 急开关。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 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 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 中空钢化玻璃。

11.5.7 前风驾驶部位人驾于观视镜的可射比大于 70%所有车窗璃不应张镜面反光阳膜。公客车、旅客车、设乘客站立的客车、 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 且除符合 GB30678 规定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 色纸或隔热纸。

11.5.8   客车旅居专项作业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对于厢货车和封闭式货车) 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1.5.9 装有电动(包括电动天窗的乘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 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11.5.10 汽车(专项作业车除外)在发动机运行状态下,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能锁止车门的,应明确 警示驾驶人但对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最长不大于 30min能自动熄 火的视为满足要求若汽车装备有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则每次汽车点火系统重新启动时上述功能均 应处于激活状态(即取消上述功能的装置应处于非激活状态)。

11.6    座椅(卧铺)

 

11.6.1 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 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11.6.2   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 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应由于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 明显过大的行李(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和专用校车除外)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规定。

11.6.3    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上 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


 

 

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00  mm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应大于等于 570mm),对发机中

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还应小于等于 1000 mm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 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150mm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如专用校车的照管人员 座椅等)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    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 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 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 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处测量若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设有乘客站 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 相适应。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 550mm其他 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用校车的 学生座椅车辆横向最多采用2+3布置其他客车椅在车辆向上不应用“2+3置(最 后一排座椅除外)。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 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应布置为三层或三层 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 且小于 40 时,应 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 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24406 的要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 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 大于等于 220mm。正三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 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 1000mm;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 摩托车,其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还应布置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 GB 8410 规定阻燃材料,其中客车 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 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 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 GB 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

11.8    号牌板(架)

 

11.8.1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架)。(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 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摩托车后号牌板[]应 设有 2 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 M6 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 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11.10   其他要求

 

11.10.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0.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11.10.3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静态承载能力应大于等于 40 kg/m2

11.10.4    客车台阶板(包括缩踏板)有防滑功,前缘应晰可辨,效深度(该台阶前缘 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

11.10.5    对于可翻驾驶室,有驾驶室止附加安装置(如全钩),且在翻转纵机构附近 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10.6 自卸车等有液压举装置的机车,应装有车厢举的声响报装置和(厢举升状态 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 现象。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   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 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其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或全背带式) 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 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 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 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   (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 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单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 ISOFIX 儿童座椅固定装, 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 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2.2    间接视野装置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但为满足专用功能的要求安装了遮挡内视镜视


 

 

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的装置时,可不设置内视镜;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高 度大于等于 1800mm 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 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 车以及在车辆右侧设置了补盲后视镜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且小于等于 7500kg 的货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 车,设置有符合 GB15084 规定的其间接视野装置(如摄影/监视装置)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12.2.2   汽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内视镜和外视(或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 置和角度保证驾驶人能借助内视镜和外视或其他间接视野裝置水平路面上看见符合 GB15084 规定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 下方地面上长 3.6m2.5m 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 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延长支架) 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   车长大于等于 6 m 头载客汽车及总质量大于 7500kg 平头货车和平头货车底盘改装的专 项作业车应在车前少设置一前视镜或应的监视置,以保驾驶人能清风窗玻前下方长

1.5m、左驾驶室最外点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右侧为车辆纵向中心线向右 1.5m 宽范围的情况; 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前视镜的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 1800mm 不应设置 前视镜。

12.2.4    车外后视镜和前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5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6   教练(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 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12.2.7    摩托(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8447.1 的规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 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 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乘坐人数小 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 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 客车,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 以内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 急门净宽可减至 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 10在此

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 550  mm 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 100°的要求可 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300mm 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 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 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 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 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 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1800mm。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 止应急门的装置。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对车 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为 450mm × 700mm的矩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

1550 mm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 的矩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 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 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800mm×900mm 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 500mm×700mm 的矩形 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m 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 各配置 2 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且小于等于 9m 时车身右两 侧应至少各配置 1 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 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 9m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碎玻璃式 的应急(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 4 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 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12.4.3.5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 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    标志

 

12.4.4.1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0mm

12.4.4.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 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10mm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 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    机动(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应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

器或喷油器(燃油轨)供油。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排气管的口方向,应距排气的出气口300mm 以 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 电气开200mm  以上车长大6m  的客车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

300mm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 端面应大600mm,距客车端面应大300mm。发动机置的公路车和旅游其 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个车用气瓶出(液) 口端应具有燃料流量限制功能以保证在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裂等情况下能自动 关闭。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 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 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 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位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 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气瓶。

12.6.4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 气接气管热源大于250mm总面于等于 450mm2化天然气管 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

12.6.5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路,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路。

12.6.6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应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7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6.8    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导体截面积应大于等 于 100mm2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6.9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 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下降结构 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10 钢瓶安装置应远离源,必要应采取隔措施。在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有高压管路 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00 mm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 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 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11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12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且钢瓶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之 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钢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钢 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2.6.13    钢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 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 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14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5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截止阀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 或载人车厢内。

12.6.16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7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 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

12.7.3   牵引牵引接装装有动车中因撞击使接脱的安 全装置。

12.7.4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 损极限尺寸应符合 GB/T 31883 的规

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 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    总质3500kg  的货车(引车、货改装作业车,应按

GB11567 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    总质量大于 3500kg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 安装后下防护装置专用货车专项作业除外)和车(长货车除外)后下部,提供符合 GB11567 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    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10.2    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 GB34655 的规定。

12.10.3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 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 5min 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12.10.4    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A1264 的规定。

 

12.11   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 以下的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

的安全架。

12.11.2    无驾驶室三轮汽车箱前部应装具有足强度的安架,其高应高出驾人座垫平面 至少 800mm

12.11.3    封闭式货在最后排位的后方安装具有够强度的式隔离装。隔离板设置有用于 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1.4    安装有起尾板的货和挂车,安装防止中尾板承平台自动落或自动开的机械锁 紧装置。


 

 

12.11.5    安装有悬式、垂直降式起重板的货车挂车,起尾板背部设置有警旗,且警示

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2.1 专门用于送易燃和爆物品的险货物运车辆,车应备有消器材并具相应的安全 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排气管 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 GB 13365 规定的动车 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 100mm2 的导静橡胶拖地带且拖地 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12.12.2 罐式危险物运输车的罐体顶如有安全、通气阀件以及检孔、装卸阀门、管道 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 2 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 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 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 最高点至少 20mm

12.12.3 罐式危险物运输车罐体上的路和管路件不应超车辆的侧及后下部护装置,且 罐体后封及罐体后头上的管和管路附外端面与下部防护置内侧在辆长度方垂直投影 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12.12.4 装有紧急断装置的式危险货运输车辆在设计和造上应保运输液体险货物的车 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 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12.1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1 车辆驱动统的车载充电储能统(REESS)可以通车辆外电充电的纯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2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 20km/h 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 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REESS应用符合规 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 REESS 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 REESS 的种(例 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 B 电压带电 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12.13.4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B 级电压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 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    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可行驶模式, 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 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    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 REESS其绝缘电阻 Ri 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 REESS 阻值:

a) 若在整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100Ω/V

b)  若包括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 500Ω/V

REESS 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REESS 阻值应大于等于 500Ω/V 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 值。

12.13.7    REESS 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 REESS 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 的条件下断开 REESS 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12.13.8    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 12.13.6 规定的数(或车辆制造厂家

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2.13.9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12.14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    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测定温度

80的热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4.2    三轮汽车拖拉机运机组的传皮带、风、起动爪动力输出等外露旋件应加防护 罩,并应符合 GB/T 8196 的规定。

12.14.3    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5   其他要求

 

12.15.1    汽车驾驶内应设置止阳光直而使驾驶产生眩目装置,且装置在汽碰撞时,不 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5.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和 1 个符合 GB  19151 的三角警 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 备至少 2 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12.15.3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 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 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5.4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5.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5.6 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 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 害。

12.15.7 机动车发机的排气口不应指车身右侧如受结构制排气管必须偏向侧时,排气 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15°且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 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2.15.8    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5.9    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符合 GB811 的乘员盔。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Y07 色,其车身两侧应喷程救险字 样。

13.4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 GA 524GA923 GA 525 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 靠、便于使用。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

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 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 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 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 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 500N 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 于等于 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 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 于等于 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 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应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2  产品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

——4.1.3 关于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 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

——4.1.5 关于有电子控制单ECU的汽车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 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4.4.2.2 中注 4 座垫宽5 座垫的规定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7.2.6 关于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2.12 汽车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和专项作业车;

——7.2.15 关于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 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

——7.5.2  关于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 装置的要求;

——8.6.1 关于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8.6.5  安装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8.6.7 总质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10.2.1 关于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10.5.1 关于长大于 6m 客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 警的要求;

——10.5.2 关于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10.5.3 车长于等于 6m 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1.2.5 客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11.2.9 部分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3.12 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及容积的要求;

——11.9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微波窗口的要求;

——12.1.5 乘用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

——12.4.3.4 应急出口型式和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12.10.3 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12.12.4 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12.13.电阻值低于规定数值时提示驾驶人的要求。

 

15.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7.4 关于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7.2.6 关于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7.9.5 关于车制动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报警的要求,对采用鼓式制动器的汽车;

——9.2.4 部分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9.4 空气悬的要求;

——11.5.10 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5 (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除乘用车外的其 他汽车;

——12.4.3.1 关于应急窗面积的要求对车长小于等于7m车;

——12.15.管口朝下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等于 45°的要

 

15.3    7.8.1 储气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新定型车实施。

 

15.4    8.6.6  乘用应配备事数据记录统或车载频行驶记装置的要,自本标实施之日

37 个月开对新生产车实施。

 

15.5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 求以及 7.2.12 总质量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第 37 个月开始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6    4.17.3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 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49 开始对所有新定型车实施。

 

15.7    本标准较 GB7258-2012 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以及 4.4.3.5 未设置乘客 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15.8    本标准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A


 

 

 

 

参   考   文   献

 

 

[ 1 ] GB14166201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童约束系统

[ 2 ] GB/T 18384.1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3 ] GB/T 18384.2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4 ]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员触电防护

[ 5 ] GA8022014   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6 ] QC/T 7572006   用车列车通用技术条件

[ 7 ] QC/T776   旅居车报批稿)

[ 8 ]  《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9 ]  《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国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11香港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12欧洲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661/2009 于汽车、其挂车以及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 装置的一般安全的型式认证要求

[13]  欧洲会和事会2014/45/EU  机动挂车车辆检测和指令

2009/40/EC 的废止

[14] ECE55号法规 关汽车列车机械连接元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15美国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 Part 563 EDR [16日本动车检查独立行政法人审查事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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