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和标准
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培训或鉴定的情况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种类和额度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培训费补贴(包含培训和一次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
以下补贴对象在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自鉴定考核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和补贴培训目录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在职从业人员(含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经批准的其他补贴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2、鉴定费补贴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
3、自学成才、岗位成才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及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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